假預告真賣屋 奢侈稅難逃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利用「預告登記」產權,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手法恐怕無效了。國稅局鎖定不動產預告登記案件追稅,凡是先預告、後買賣者,前後時間在二年之內,仍會被課徵奢侈稅。
想利用「預告登記」產權,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手法恐怕無效了。(圖/好房資料中心)
中區國稅局提醒,財政部為杜絕迂迴規避手法,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利用預告登記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處罰倍數已提高為本稅的2.5倍,納稅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奢侈稅開徵以來,坊間流傳不當規避稅負的手法,其中即包括出售不動產卻暫不辦理過戶,由買方同意先採預告登記方式確保產權,等到賣方持有不動產期間超過二年後,再辦理移轉登記。
這類假預告登記掩護買賣事實的行為,國稅局已展開調查。以中區國稅局為例,在其掌握的629件預告登記案件中,即篩選出47件可疑案件,正著手調查。
中區國稅局以近日查獲的案例為例指出,納稅人甲在2010 年10月取得台中市一筆不動產,2012年5月時,先將不動產辦理預告登記給乙,同年11月塗銷預告登記後,以買賣移轉辦理登記給乙。由於甲「出售」不動產給乙時,已持有滿二年,不須課徵奢侈稅。
但是,中區局在查核時發現,甲早在2012年5月時,即已與乙議妥要以1,500萬元的代價,將不動產出售給乙,乙並交付半數價金給甲,但為規避奢侈稅,雙方才會約定先辦理預告登記,以確保乙的權利。
由於雙方形同早在2012年5月即已進行不動產買賣,距離甲2010年10月取得產權的持有期間不到二年,因此中區國稅局按甲出售不動產的交易價(1,500萬元),以10%稅率對甲補徵150萬元奢侈稅,另按漏稅額處0.5倍(75萬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