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屋買賣契約 審閱期至少5日

2013/05/18 09:46

潘姿羽╱台北報導

民眾砸大錢買房最怕遇到黑心事,舉凡建商落跑、建築結構偷工減料,讓身家安全蒙上陰影。內政部新增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5月起實施,提供民眾交易時,可檢視建商是否規避契約審閱期、瑕疵擔保等責任。

購屋時可保留廣告文宣,日後若有糾紛可為「呈堂證供」。(圖/范厚民攝)

過去內政部僅公布定型化契約範本,民眾與房地產業者簽約時,多採用業者提供的房屋買賣契約,相對無保障。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科長陳啟明指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提升定型化契約範本的法律位階,確保消費者和賣方在交易過程處於對等位置。

新版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明訂賣方得提供至少5日的契約審閱期、付款約定、貸款處理方式、賣方瑕疵擔保責任,以及買賣雙方逾期交屋或付款的違約賠償責任。且解除契約者,違約金不得超過房地總價的15%。

房屋買賣常見雙方對標的物認知不同、賣方故意隱匿建物實際情況而引起糾紛。即日起,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也須附「建物現況確認書」、「承受原貸款確認書」、「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等文件,並於簽約時一併確認建物現況、承受貸款、登記名義人及核課土地增值稅等事項。

為避免消費者受廣告不實標語影響,日後業者不得再使用「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有模糊地帶的非正式用語,一率以「實際所有權面積」為準,且不得刊登「廣告僅供參考」作為卸責。

信義代銷研展組經理林朝昌表示,現在網路資源發達,消費者可主動查詢建商口碑以及建案品質做初步篩選。瀏覽廣告DM時,除了解建案規劃,也應確認有無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字號,若發現廣告、DM均未標示建商名稱也應提高警覺。簽約時,也須確認賣方瑕疵擔保責任的範圍和期限為何,以保障交屋後的權益。

過去房屋買賣契約多為雙方合意便成立,因一般民眾較難理解用字艱澀的條款,部分建商藉此規避責任。日後建商提供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能違反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據《消費者保護法》,企業經營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就算沒寫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仍屬契約保障範圍;若遇業者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消費者更可主張無效。

資料來源:內政部、《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