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徐佑昇/台北報導
衛福部研擬「居家托育服務定型化契約」草案,保母年終獎金規定須「至12月仍在托育中」才能領取,引發強烈反彈,有保母不滿指出,保母年終獎金多採取「依實際托育月數比例攤提」,草案將抹殺托育人員勞動成果,北市議員曾獻瑩痛批中央不該讓基層托育人員吸收成本。北市社會局回應,相關規定有檢討與調整空間,建議中央審慎評估。
衛福部近期擬提出居家托育服務定型化契約草案,其中對保母「12月或農曆年前仍在職的托育關係」才能收取年終獎金的規定,讓許多保母質疑不合理。

保母林小姐批評,托育實務上,幼兒2歲後在每年7、8月時就可能就讀幼兒園,中央新規定將抹煞保母最後1年的勞動成果。年終獎金是對於整段托育服務的肯定,不應取決於孩子在年底是否仍在托,目前保母年終獎金大多依實際托育月數比例攤提,並於托育契約明確記載,依當年保母實際提供照顧月份按比例計算年終,才能反映托育期間實際勞動付出。
曾獻瑩表示,居家托育服務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目前仍處於內部研議階段,尚未公告草案,但定型化契約將影響整體托育制度,中央應廣納第一線托育人員、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意見。
他強調,托育體系的穩定本來就是政府應承擔責任,縱使政策是希望減輕家長負擔,也不應將成本轉由第一線托育人員吸收。
曾獻瑩建議,政府可透過公共預算補助或制度保障來提升保母福利,包括以公費支持保母年終獎金,才能穩住人力、撐住托育量能、減輕家長負擔。
社會局統計,截至民國115年1月底,北市登記保母4293人、實際執業2585人。社會局婦幼科長粘羽涵表示,居家托育人員制度並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年休假及獎金制度亦不比照一般勞工規定,若逕行比照一般公司行號年終獎金機制發放,確實要考量實務上是否適用。
粘羽涵強調,實務上每年8月常有幼兒因就讀幼兒園離托,若以收托至12月底作為年終獎金發放條件,恐影響部分居家托育人員實際權益與福利保障,相關規定有檢討與調整空間,建議中央持續廣納各界意見,審慎評估更為妥適作法。
原文出處 【保母怒批新制草案 害年終泡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