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雖然在這兩種繼承方式下,看似最終子女都沒獲得遺產,但板橋地政事務所主任林泳玲表示,繼承人間為使遺產可由繼承人之1人或部分人繼承,通常會選擇以拋棄繼承或分割繼承方式處理,然而兩者的法律性質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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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拋棄繼承,就是繼承人將一切權利、義務全部拋棄,需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知悉得繼承時3個月內向法院主張,只是需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第一順位的子輩全部均選擇拋棄繼承,同時還有孫輩(含胎兒)存在時,則孫輩除非也拋棄繼承,否則即接續亦有繼承權。
至於分割繼承,是繼承人間達成遺產分配共識,透過協議將遺產歸由其中1人或部分人繼承,只是繼承人如果有債務問題,遺產分割協議可能有被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的風險。因此,如若個人不想繼承遺產,建議可先就自身狀況洽詢專業合法不動產服務業者提供適合之辦理方式,或依繼承人債務之有無,再選擇拋棄繼承或分割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