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繼承屋「大忽略」慘了!他補稅11萬多還被處罰緩
2026/03/26 06:30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有數起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的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而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除了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
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依法應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如屬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不屬於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新制)。
高雄國稅局舉例,納稅人甲君與父親於111年7月繼承取得母親99年購入的房屋、土地,登記為2人公同共有,而112年12月父親過世時,由甲君取得房地產全部持分。甲君於114年6月出售該房地,但未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其中持分1/2屬於新制課稅範圍,除補徵稅額112,923元外,還須處以罰鍰。
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君的母親於111年7月亡故,母親所遺房地持分1/1登記為全體繼承人2人公同共有,112年12月父親亡故時,甲君雖繼承取得全部持分1/1,而實際上1/2持分是繼承自母親,被繼承人母親於99年購入該房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因此為舊制課稅範圍;但另1/2持分是繼承自父親,被繼承人父親於111年繼承取得該房地,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所以屬於新制課稅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配合地政機關登記資料(如繼承系統表),確實審視取得歷程,以釐清房屋、土地繼承來源及被繼承人的取得日,以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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