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媒合土地交易獲佣金上百萬 漏「1件事」慘遭處罰
2026/05/21 18:07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許多民眾在買賣房屋或土地時,常透過熟識的親友居中協調,並在成交後支付約定好的酬勞以表謝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的佣金或酬勞,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的仲介報酬屬於執行業務收入,應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果未能提示支付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一般經紀人」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及114年度均為20%)計算必要費用。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13年間協助好友完成一筆土地買賣,獲得好友給予酬勞120萬元,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國稅局查獲,因甲君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以甲君收取佣金收入120萬元的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24萬元(120萬元×20%),核算甲君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96萬元(120萬元-24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北區國稅局呼籲,由於佣金多屬於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給付,給付人不用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人常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導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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