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承澤臉上貼金稱女有情愫、獻身 高院:欠缺性平意識

2020/12/02 17:00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沒有所謂『典型被害人』形象」,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導演鈕承澤性侵劇組女員工上訴,鈕維持4年徒刑,發言人黃玉婷特別指出,不能以女方事後沒有驚慌表現就反推沒遭性侵。
 
高院刑事庭發言人黃玉婷指出,鈕承澤雖否認犯罪事實,但依卷內相關書證、物證、被害人主管證詞和驗傷證明,可證明鈕在2018年11月23日利用在住處聚會的機會,獨留被害人下來並性侵。
 
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導演鈕承澤性侵劇組女員工上訴。圖/聯合資料照
 
黃說,從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來看,鈕承澤和被害人沒有特殊情愫,且依女方聚會時的舉止,也沒有任何可使鈕產生好感的舉措,但鈕卻聲稱因被害人對她有好感才性交。
 
鈕承澤的律師辯稱,被害人驗傷時大腿內側、手臂都無傷勢,可見未遭強制性交;且女方離開鈕住處後,並「沒有驚慌表現」。
 
但依驗傷醫師證言,驗傷時並沒有檢視被害人四肢,所以不能以她大腿內側無傷勢就推論未遭鈕承澤強制性交。高院表示,被害人在案發後兩日,已向主管展示受傷的手臂,足以證明她事發時確有遭鈕壓制並受傷。
 
高院認為,性侵害的被害人遭侵害後,對外表現本就因人而異,沒有所謂「典型被害人」形象,卷內既然已經有性侵證據,不能以女方「事後沒有驚慌表現」就反推沒遭性侵。鈕承澤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確定。
 
鈕承澤明知與被害人無私交,被害人也未回應鈕的追求,兩人無男女情感存在,但鈕竟曲解女方意思,利用她不敢任意違抗主管而獨留於他住處之時,用粗暴方式性侵,嚴重戕害被害人性自全權和人格權,造成女方永難磨滅的心理傷害,高院認為應該嚴懲。
 
鈕承澤利用導演身分對媒體發言,形塑他與女方間存有男女情愫,而鈕雖與被害人成立和解、弭補損害,但他卻引用和解書的記載,以女方在過程中未傳達拒絕之意,暗指女子主動獻身,高院也批他欠缺性別平權意識,也沒悔悟之心。
 
審酌鈕承澤是藝校畢業,曾任演員,現為導演,衡量犯罪情節、手段等一切情狀,高院認為一審判處4年徒刑妥適,鈕承澤上訴無理,因此維持4年刑期。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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