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預售屋「爛尾樓」 政院拍板履約擔保新制

2026/05/15 09:21
經濟日報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13日主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8次會議」,會中通過內政部擬定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修正案,強化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以降低「爛尾樓」風險,保障購屋者權益;同時也通過交通部擬訂的「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強化郵輪旅遊消費保障。
 
針對預售屋部分,行政院指出,此次修法主要聚焦履約擔保機制。其中,「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新增規範,明定買方所繳價金原則上須直接存入專戶,且專款僅能用於支付工程款與相關稅費,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防預售屋「爛尾樓」政院拍板履約擔保新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在「價金返還之保證」方面,則明定保證責任範圍,以實際繳存於專戶內的買方價金為限;至於「同業連帶擔保」部分,則要求擔保公司負有「續建至完工後交屋」義務,以降低建案停擺風險。
 
此外,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也要求建商須於契約中載明太陽光電設備設置內容,以及後續管理維護責任歸屬,讓消費者於購屋初期即可掌握相關資訊。
 
鄭麗君表示,預售屋交易金額高、興建期程長,涉及廣大購屋族群權益,本次修法核心在於透過多元履約擔保機制,確保專款專用與續建完工交屋。她也要求內政部後續依法公告新制,並加強宣導與契約備查查核,確保業者落實履約擔保機制。
 
另一方面,針對郵輪旅遊市場,行政院指出,由於郵輪商品內容多元,且常透過不同通路銷售,過去容易衍生契約相對人、費用項目及航程異動責任不明等消費爭議,因此此次也訂定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
 
新制明定,郵輪公司須清楚揭露船票金額,不得變相加價;旅客若於航程開始前無法參加,可申請由第三人替代參加,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若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的因素導致航程未依約進行,旅客可就時間浪費請求賠償。
 
此外,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外,郵輪公司不得任意變更航程,若有異動,須依規定辦理退費及賠償。
 
鄭麗君表示,請交通部依法公告新規範,並加強宣導、查核及爭議處理,希望透過制度化管理,降低郵輪消費爭議,提升旅客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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