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屋換大屋 留意地價規定
2017/06/08 11:06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民眾想在二年內以小屋換大屋申請重購退稅時,要注意新購土地地價及原出售土地地價的計徵標準,不要因土地地價計算錯誤而喪失退稅權利。
民眾想在二年內以小屋換大屋申請重購退稅時,要注意新購土地地價及原出售土地地價的計徵標準。(圖/聯合新聞網)
重購退稅原出售及新購土地地價的計算,其計徵標準依據土地稅法第36條規定,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的地價為準。
而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的地價為準。此計算標準,並不一定如民眾所認知應以公告土地現值或雙方訂立的契約價格計算,也可以申報移轉當時實際移轉價格計算。
舉例來說,出售市價300萬元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依當期公告現值計徵出售土地地價為2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二年內購買市價280萬元自用住宅用地,新購買移轉以申報現值計徵土地地價為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