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議長賄選案判4年 即起停職
2016/04/23 09:19
記者鄭惠仁、曹馥年、李順德/連線報導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賄選案,台南地院昨認定李「行求賄選」,判刑四年、褫奪公權五年。依選罷法相關規定,李判刑日起,即停止議長及議員職務。
地院認定李「行求賄選」
台南市長賴清德獲知判決後表示「陽光終於照進地方政治」,呼籲李全教立刻辭職。李則表示「無法接受」,決定上訴捍衛清譽。
李全教被控與台南市議員郭秀珠搭配參選正副議長時,涉嫌透過白手套向無黨籍及民進黨籍議員期約賄選,全案雖未查獲賄款,但台南地檢署根據證人指證,依違反選罷法起訴。
宣判前,李全教自認有九成九的無罪判決把握,法界也多認為可能判李無罪,檢方已有心理準備,結果卻跌破眼鏡。
此案雖查無賄款,但法官認為李全教透過他人向無黨籍議員谷暮.哈就表示,若當選後支持他當議長,就找企業家贊助她,並在國民黨中斡旋,讓她在該區同額競選,認定李「行求賄選」。
檢方查出李全教先向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以及西港鄉前鄉長卓華民表達上述想法,羅、卓再找上谷暮的現任總幹事施余興望,請他轉告谷暮,但谷暮不為所動。李不放棄,再請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探詢谷暮。
由於上述溝通內容都有通聯和LINE訊息等紀錄,以及羅、卓的自白為證,法官認為「事證明確」。
判決指出,李全教以「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候選人,形成同額競選」形式,屬於賄賂及不正利益,已超過合法政治獻金及一般政治協商、斡旋範圍,構成行求賄選。
法官表示,賄選罪只須行為人交付的金錢、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有相當對價關係就成立。李全教為求當選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敗壞選風,且策畫及幕後主導,犯罪情節最重,判刑四年。
依選罷法規定,李全教一審判有罪,自判決日起停止議員及議長職權,不能進議場開會,但仍有議員資格。停職期間由副議長郭信良代理議長。
法院另判卓華民、羅進生一年八個月,支付公庫卅萬元、緩刑三年。吳春成涉及預備行求賄賂,判八個月;無黨籍市議員郭秀珠、民進黨台南市黨部前評委蔡啟新、前台南縣議員楊明達、郭秀珠服務處執行長林聰彬無罪。
估仍可月領約十三萬元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李全教雖暫停職務,但不是解職,因此仍可領取研究費、為民服務費等,每月約十三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