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控制」投資態樣納管 外資也可能被視為陸資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3日表示,未來外資和陸資採分流管理,若陸資間接持有僑外商30%以上股權,不能依外人投資條例審查。而經部投審會執祕張銘斌也補充,這次外人投資定義擴大「協議控制」樣態,外國公司即使陸資持股30%以下、但具有控制能力,仍視為陸資,需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審查。
行政院會3日拍板《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王美花說,我國現行採陸資外資雙軌審查機制,但這次修法明定對外資和陸資分流管理,陸資經由第三地間接投資僑外商,申請來台投資,持股30%是重要觀察指標,3成以下原則視為外資。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 (圖取自/www.cnfi.org.tw)
不過,張銘斌進一步補充,這次修法增加「協議控制」投資態樣納入管理,亦即外資可透過協議方式管控本國企業經營模式,因此即使陸資對外國公司持股不到3成,但可能透過「協議控制」具有一定控制能力(控制人事、財務、及營運),如此就視為陸資,不能依外資方式審查,須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許可投資管理辦法審查。
張銘斌解釋,外資若透過協議控制,控制公司經營,像阿里巴巴或新創國外上市櫃公司均有案例。他說,常見的是創業團隊會和新投資人簽訂投資人協議,協議會允許最初的創業團隊擁有較大股權或控制權,未來會參考國際常見模式作投資管理。
官員表示,阿里巴巴集團雖在美國那斯達克上市,主要持股者為軟銀及雅虎,而創辦人馬雲及主要合夥人蔡崇信等人持股僅16%,但馬雲採合夥人制度,馬雲和主要合夥人可決定阿里巴巴集團董事人選,儘管其持股未達30%,但依然具有控制力。
外國人若透過協議控制取得本國投資事業的經營,官員說,經濟部會審查其投資行為是否合法,包括有無投資我國屬負面表列的限制類或禁止類項目,或不投資但以合約方式約定,達到控制我國企業營運或分享利潤的效果。惟這類型態要加查核,才能知道有無影響國家安全之虞。
官員說,若透過協議控制投資負面表列禁止類項目,會要求撤資,若投資屬限制類項目但未事先許可,也會依法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