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地案二審逆轉 圖利關鍵 法界:明知農用不合格仍放行

2026/01/05 09:34
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彰化縣溪州鄉公所莊姓前農業課長,因放行不符規定的農用證明,讓縣民不法取得130萬元免稅利益,一審以「僅屬二線核可角色」判無罪,二審卻大逆轉,改認涉犯公務員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法界指出,判決翻轉的關鍵,在於莊是否明知土地不合格,仍親自現勘後放行。
 
台中高分檢前檢察官、現任律師林依成分析,圖利罪成立與否,核心不在職稱高低,而在是否「明知違法仍為之」。
 
彰化縣莊姓男子在擔任溪州鄉農業課長時,被檢調指控涉圖利縣民,免繳百萬元稅款,二審逆轉一審無罪判決,改判莊5年6月徒刑。圖/聯合報資料照
 
若主管未到過現場,僅依承辦人意見核章,確實可能被認定不具圖利犯意。但本案不同之處,在於原承辦人多次現勘,已經明確記載土地仍有水泥鋪面,不符農證規定,莊男對此並非不知情。
 
林依成指出,莊在更換新承辦人後,又親自陪同前往現場勘查,理應針對爭議核心水泥鋪面是否拆除加以確認。若僅以泥土覆蓋水泥,肉眼仍可辨識,卻在會勘紀錄中未如實反映,最終放行核發農證,法院即可能認定這並非行政疏失,而是具體圖利行為。
 
台東地院前院長、現任律師唐光義也指出,一、二審見解差異,主要來自對客觀事實的認定,包括土地實際狀況及課長是否到場現勘。若確認主管曾親赴現場,卻未發現或刻意忽略明顯不合規定的狀況,便難以僅以「二線核可」角色卸責。
 
法界認為,本案提醒公務體系,主管一旦實質掌握案件關鍵事實,即須負起實質審查責任;若明知不符規定仍簽核放行,即可能跨越行政裁量界線,構成刑責,對未來公務員圖利罪的認定,具有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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