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繼承房地 課稅兩關鍵

2026/04/08 09:37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繼承房地後出售,稅負可能差很大。財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地,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以及適用稅率高低,關鍵在於「被繼承人取得時間」與「持有期間是否可併計」兩大關鍵。
 
只要符合規定,繼承人可將歷次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有機會適用較低稅率。

 

 

房地產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首先要判斷適用舊制或新制。若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時間在2016年1月1日後,出售時就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若在此之前取得,則適用房地舊制課稅。若屬「連續繼承」,則須以「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取得時間,作為判斷是否適用新制的依據。
 
進一步在計算持有期間時,稅法提供有利於繼承人的設計。國稅局指出,為避免繼承人因處理遺產或繳納遺產稅等因素,需在短期內出售房地而被課以較高稅率,規定可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一併計入。若為連續繼承,也可將歷次被繼承人持有時間合併計算,有助於拉長持有期間,降低適用稅率。
 
舉例來說,老陳(化名)早在2002年間購入A房地,之後於2017年將部分持分贈與配偶阿花,並於2018年過世,由阿花與兒子小陳繼承部分持分,其後阿花於2022年過世,相關持分再由小陳繼承,最終小陳於2023年出售該房地。此時,不同來源的持分,適用規定也不同。
 
其中,自老陳繼承取得的部分,因取得時間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時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至於自阿花繼承取得的持分,因她是在2017年受贈及2018年繼承取得,均屬新制範圍,須依房地合一稅制課稅。
 
計算持有期間時,部分持分可併計老陳與阿花的持有期間,自2002年起算已逾十年,適用15%稅率;另一部分則僅能計入阿花持有期間,自2017年起算超過五年未滿十年,適用20%稅率。
 
稅局提醒,繼承房地再出售時,涉及取得時間判斷與持有期間計算,規則較為複雜,且不同持分可能適用不同稅制與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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