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修正 罰鍰上限升至五千萬元

2018/11/23 10:54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吳馥馨/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銀行法修正草案,除了將情節重大的罰鍰上限提高五倍到五千萬元,也通過俗稱「寶佳條款」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合計不能同時投資二家以上銀行且出任董監,防止有心人士到處插旗金融業。

此外,為配合國際洗錢防制的國際合作條款入列,修法明定政府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並基於互惠原則得請相關機構提供必要資訊予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圖/聯合報系

而為了有效導正銀行違規行為,主管機關可以運用各種監理措施,例如限制投資、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等處分措施,督促銀行改善。

過去外界批評罰鍰上限只有一千萬元,銀行根本沒在怕的;這次修法因此將情節重大的罰鍰上限提高到五千萬元。但考量銀行規模大小差異甚大,最低罰度維持不變,以增加裁量空間,並增列微罪免罰,改採適當導正措施。

至於何謂「違規情節嚴重」?包括銀行違規發行股票、違規募集共同信託基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未完成設立程序就開始營業、銀行拒絕配合主管機關依法對業務、財務進行檢查,或者銀行未建立內稽與內控機制等。

為強化信用卡業務的管理,這次修法也增訂違反信用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的處罰,及明定「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得為受罰對象」。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說,目前國內信用卡大多為銀行發行,唯少數諸如永旺、JCB等業者,非屬銀行卻經營信用卡業成為法令規範的漏網之魚,因此修法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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