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發票 可鑑賞期後寄發

2016/10/31 09:39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由於民眾透過網路或電視購物有七天鑑賞期可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若業者已公開明白揭示,可在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送給消費者。

業者可在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送給消費者。(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過去有民眾反應,在網路上購買某公司產品,於鑑賞期過後,仍未接獲營業人寄發的統一發票,恐有漏開發票及漏報營業稅之虞。財政部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該等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並務必將發貨時所開立的發票於鑑賞期過後寄發予買受人。

若是開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其於電視購物頻道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將電子發票開立資訊告知買受人,並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人如符合前揭規定,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消費者)視為已取得發票。

由於網購或電視購物消費模式有別於實體通路,七天鑑賞期可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但也提高業者的退貨風險,因此避免消費者退貨時,不將原已開立的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導致業者增加追討成本,因此規定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可在鑑賞期後,再寄發給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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