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知名鋼鐵貿易商2豪宅登記妻名下 離婚後差點被她趕出去

2024/05/16 15:15
聯合報記者張議晨/綜合報導
 
高雄曾姓富商將兩間豪宅登記在洪姓妻子名下,並由曾男每月支付12萬元租金給洪女繳納房貸,但夫妻去年1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後,洪女主張曾男應該搬離,提告要曾交還房屋,且從去年兩人離婚起算,每月給她12萬元;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兩房應為借名登記,判洪女敗訴,曾男成功保住房子。
 
判決指出,曾男為南部知名鋼鐵貿易商,還因投資房產有道,接受過雜誌媒體採訪;2011年4月間,曾與洪女結婚,曾先購入一間豪宅,因與家人感情不睦,豪宅便登記在洪女名下。
 

 

 

高雄地院外觀。記者張議晨/攝影

 

 

 

2015年間,曾男再購入另一間房產,同樣登記洪女名下,房貸、水電等支出,則由曾男負責。不過兩人婚姻維持約10多年,曾男被洪女抓包外遇,去年1月夫妻經法院調解後離婚。
 
洪女離婚後主張曾男購入並登記在她名下的兩間豪宅,是曾男向她承租,曾每月再支付12萬元「房租」給她,兩人離婚後,租賃關係應該終止,沒料曾仍繼續住在兩間豪宅內,且沒再付房租,根本是無權占用。
 
洪女去年3月先寄存證信函要求曾男還她房子,接著提告要求曾從去年1月起,支付她每月12萬元租金,並搬離這兩間房子。
 
曾男挨告後反擊,稱兩間房頭款都是他支付,雖然是以洪女名義向銀行借款,但每月房貸都是由他匯款至房貸專戶扣款,且兩間房的裝潢費用、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網路費、保險費都他支應,洪女主張根本毫無理由。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確認兩房的房貸、水電等費用確實都由曾男支付,洪女也無法舉證兩人的租賃關係如何成立、租約內容、租金及期限等要件,不採信洪女主張。
 
法官依據曾男存款憑條及匯款紀錄等證據,認為兩間房子確實應為曾男借洪女名義登記,實際曾才是兩間房子的所有權人,判洪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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