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署加強公安!明年擴大6至7樓住宅公安申報 「危險建物」強制成立管委會

2024/12/18 17:37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高雄城中城大火後,為加強建築物的安全管理,國土管理署自112年起針對8樓以上集合住宅正式納入公共安全申報範圍,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每3年應申報大樓內防火避難設施的維護情況。114年起擴大針對6至7樓的集合住宅也納入公安申報,每4年進行申報;11樓以上危險建物則要求必須在2年內成立管委會。
 
國土管理署說明,現行集合住宅公安檢查項目重點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6大項,考量集合住宅人員進出相較單純,該6項有可能因為人為違規或設施維護失常,因此列入年度公安檢查項目。
 
114年起將擴大針對6至7樓的集合住宅納入公安申報。圖/桃園市建管處提供
 
另外,有關一般常見地外開防盜鐵門是否會妨礙樓梯避難的公安檢查部分是個案檢查重點,其目的是為確保民眾進到樓梯空間避難時,逃生動線應該維持安全順暢無阻礙,以確保民眾生活空間與環境安全。
 
國土管理署建築管理組長高文婷表示,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條之1,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必須在2年內成立管委會,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得視實際情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若遲遲不成立管委會,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9條之1,每一專有部分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按次處罰。
 
至於所謂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定義,按照「112.06.06台內營字第1120806902號公告有危險之虞認定要件」,為11樓以上建物包括「公共安全檢查」的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設備系統任一項檢查不合格。
 
或「消防安全檢修」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的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的消防安全設備任一項檢查不合格。
 
中央已匡列一年2000萬元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輔導針對危險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高文婷表示,針對相關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清查,目前有列管的案件,主管機關可介入指定管理人之下,已陸續成立,目前尚無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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