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繼承就沒事?自住宅「換屋主」少1步驟房屋稅飆3倍

2026/05/20 08:30
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房屋稅正值開徵,台南市財稅局接獲一名王小姐來電,對方詢問明明房屋自住且符合戶籍登記,為何被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財稅局查詢後,點出問題所在。
 
財稅局表示,該名王小姐的房屋原是父親持有,父親過世後於今年1月28日辦理繼承登記予王小姐,而王小姐未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申報供自住使用,故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無論是繼承、買賣、贈與或其他原因致變更納稅義務人,新納稅義務人應重新提出申報並經審查核准後,房屋才能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財稅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無論是繼承、買賣、贈與或其他原因致變更納稅義務人,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新納稅義務人應重新提出申報並經審查核准後,房屋才能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財稅局進一步補充,申報按自住住家用課徵房屋稅,需符合自住房屋3要件:
 
1.無出租、無營業。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理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房屋如因使用情形有變更致稅額減少,應在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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