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拆屋還地 知名豆腐店「28老店」得搬家

2013/08/13 13:30

記者劉峻谷、鄧桂芬/台北報導

 

苗栗縣泰安鄉觀光景點豆腐街「28老店」,被控占用他人土地營業,被最高法院判決拆屋歸還26坪土地,還要賠償地主損失的租金,全案定讞。知名豆腐店恐須搬家。地主黃文光主張,2011年他向苗栗縣政府標購位於豆腐街的二筆土地,但該土地早被占用。

 

苗栗縣泰安鄉的觀光景點「豆腐街」,一間業者遭控占用他人土地,店家恐因此搬家。圖為「豆腐街」街景。(擷取自參三國家風景區

 

 

老店經營者李威弘和李雅婷兄妹表示,土地是前屋主葉雲鍷在2009年向苗栗縣政府租的,黃默示房屋存在地上,有意向他們收租,但黃提出訴訟,有違誠信原則。

 

法院審理認為,葉雲鍷與縣府簽訂土地租約時明訂「不得轉租」,且縣府於2010年11月發函通知葉,以他違反租約,終止雙方租賃關係,收回土地。法院據此認定,葉違反土地租約,還將房屋建物賣給李家,判決李家要土地還給黃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