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 擴大到個人
2016/07/21 17:07
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繼公司反避稅條款完成立法後,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將擴大反避稅至「個人」,未來,只要是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有海外低稅區由台灣人或企業控制的境外公司股權超過10%,將按持股比率,併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此一修法等於建立個人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管理制度,行政院強調,修法目的在維護租稅公平,避免個人藉由低稅負國家成立受控外國公司,規避我國納稅義務。
根據行政院會通過的草案版本,在現有最低稅負制增訂個人反避稅條款。未來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的股份、資本額50%以上,或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力,且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有海外低稅區由台灣人或企業控制的境外公司股權超過10%,按持股比率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為避免重複課稅,條文明訂以繳納之國外稅額扣抵規定。
根據草案,個人CFC制度將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同步實施,個人部分反避稅條款實施時間,將跟公司部分一樣,都是將待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執行,及國際間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後再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