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開發區蓋社宅 國土署:六都擬留設5%、其餘縣市3%
2024/10/02 17:24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日前有立法委員與民團召開記者會,主張修正住宅法將「區徵、重劃與社宅政策制度性結合」,國土管理署回應,內政部已配合112年12月行政院院會通過「提升社宅用地供給精進措施」,辦理整體開發時,直轄市應留設5%、其餘縣市應留設3%土地供興建社會住宅使用,且正在研擬「整體開發地區社會住宅土地規劃及取得實施方案」草案。
國土管理署表示,住宅法第19條規定係規範主管機關取得社會住宅建物方式,區徵及重劃為取得用地方式,且政府辦理的整體開發非僅區徵及重劃2種方式,倘於住宅法明定社會住宅於區徵重劃區應取得設施,不僅有侷限性,於該條文法制體例上也不適合。
此外,按現行住宅法第20條規定的合建分屋包括公對公、公對私之間以提供資金或土地方式辦理,相較於民團主張限縮區徵重劃區合建分屋的修法建議,現行條文更具執行的彈性。
此外,為達成114至121年直接興辦社會住宅25萬戶目標,112年12月行政院第3884次院會通過「提升社宅用地供給精進措施」,各縣市辦理整體開發時,直轄市應留設5%、其餘縣市應留設3%土地供興建社會住宅使用,並以生活圈方式統籌規劃。
國土管理署強調,未來將因應都市擴充及產業園區布局,優先於六都、竹苗彰等縣市,盤點5公頃以上國有非公用土地、國有公用或國營事業低度利用土地、退場校地、整體開發案,留設社宅用地等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