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作假重判 地政士遭判刑一年八個月
2020/10/07 08:51
經濟日報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實價登錄作假層出不窮,過去被查到,大多判決二到三個月,並可易科罰金。最新案例,一位朱姓地政士因連續替人作假,包括買1,400萬房子,申報2,500萬元,並向銀行貸出1,945萬,等於買屋不用錢,手上還多了545萬元,遭法院判刑一年八個月。
三民公證表示,這可能是近年類似個案中,判刑最重的案例。主因除了朱姓地政士連續作假向銀行貸款外,過去登錄不實多是雙方同意,但朱姓地政士則是自行偽造買賣契約,法院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量刑,因此判刑較重。
實價登錄作假層出不窮。記者游智文/攝影
根據法院判決書,朱姓地政士任職北市一間地政事務所,2016年間,在陳姓負責人指示下,事務所林姓員工以1,340萬元買下北市一間房子,然後由朱另行製作不實不動產買賣契約,買賣價金提高為2,150萬元。
朱一方面向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申報實價登錄不實的價格,另一方面偽刻蘇姓賣方的印章,順利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1,700萬元。
法院指出,事隔不久,朱姓地政士再次夥同陳姓負責人及周姓員工,由周姓員工出面向謝姓屋主購屋,買賣以1,400萬元成交,但朱姓地政士另行製作假契約,成交價改為2,500萬元,同樣又偽刻謝姓屋主印章,向銀行貸款1,945萬元。
判決書指出,此一個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市調查處移請士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包括陳姓負責人、林姓員工等均被起訴,朱姓地政士因坦承犯行,今年8月先判刑,法院認為朱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民公證表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