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節稅 留意關鍵兩天

2025/12/12 09:27
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房屋稅差別稅率2.0上路後,民眾想要節省房屋稅,要特別關注兩個日期,一個是每年2月最後一天,即課稅基準日;另一個是每年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即房屋稅開徵前40日,適用特殊稅率需在這一天之前申請,當年才能適用。
 
首先,2月末日是房屋稅納稅基準日,當天房屋在誰名下,就由誰負責繳納全年房屋稅。地方稅務局官員解釋,每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課徵期間是前一年7月至當年6月,過去在房屋稅1.0時代,房屋稅按月計徵,買賣房屋時,通常做法是先提前開徵賣方持有期間房屋稅,等到5月時,再向買方課徵購屋次月起的房屋稅。
 
房市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但房屋稅2.0時代,改按年課徵,不再按新、舊所有人持有房屋月份開徵房屋稅,此時,納稅基準日就相當重要,該房屋在2月最後一天登記在誰名下,稅局就會向他課徵房屋稅。
 
因此如果年度中有買賣房屋,雙方記得要說好當年度房屋稅如何分攤,以免徒生爭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2.0對於多屋族課重稅,會以2月末日當天,來確定當期持有戶數,若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於2月末日以前申報拆除,則當期非自住住家用戶數少一戶,剩餘持有房屋可能適用較低稅率,舉例來說,以台中市稅率來看,非自住住家兩戶、三戶適用稅率就差了0.6個百分點。
 
其次,另個關鍵日期是開徵前40日,也就是每年3月22日。屏東縣財稅局表示,若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導致稅額減少,或房屋本身符合減免規定,都應在3月22日前,主動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才能自當期適用較低稅率或減免。
 
若超過這個時間點,就得等到下一期房屋稅,才能適用較低稅率或減免規定。
 
財稅局表示,若房屋使用情形在課稅所屬期間第一天(7月1日)即已變更且全年未再變動,導致稅額增加者,納稅義務人仍應在當年開徵40日前申報,才能自該年期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如在年期中變更導致稅額增加,無論是否在開徵40日前申報,均自變更次期起適用較高稅率。若經核定後房屋使用情形未再變更,日後無須重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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