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愛店「鼎旺」姊妹相爭 更一審判姊姊吐995萬
2022/03/03 09:09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鼎旺麻辣鍋」創辦人林鳳珠不滿曾在店裡工作的外甥將技術移轉給朋友,姊姊曹林美玉和外甥離開「鼎旺」後,宣稱當初是合夥,甚至鬧上法院;基於姊妹情誼,林鳳珠同意自2015年3月起算5年,月付17萬顧問費給姊姊,換取她們家不再爭執。外甥事後註冊「鼎旺」、「老鼎旺」商標並開店,林鳳珠要求返還顧問報酬,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曹林美玉應給付995萬餘元。
有「台灣第一名模」稱號的林志玲,曾表示「鼎旺」的麻辣火鍋很對味,其中「滷雞腳」更是她印象最深刻的美味料理。
林鳳珠提告表示1992年創辦、經營鼎旺麻辣鍋,但她卻發現外甥私自將技術轉移給友人,胞姊和外甥離開鼎旺後,卻對外稱是和她合夥,甚至還提確認合夥關係存在訴訟。林鳳珠說,鼎旺是她獨資成立,沒和姊姊合夥,但基於姊妹情誼,才在訴訟中同意每個月付姊姊15萬顧問報酬、共5年,但姊姊和外甥不得再就鼎旺的經營再爭執。
姊妹2015年4月和解,曹林美玉撤回確認合夥關係存在訴訟,林鳳珠同年8月再創辦鼎旺麻辣鍋分店並另設立鼎旺火鍋有限公司,公司考量稅賦,因此由女兒陳冠伶擔任法定代理人。但外甥卻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鼎旺」、「老鼎旺」等商標,更再以「鼎旺」、「老鼎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其他類別,並在距離鼎旺麻辣火鍋不到10分鐘車程的地方開設麻辣火鍋店,林鳳珠認為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林鳳珠認為胞姊違反協議書規定「應擔保其子女不得主張鼎旺經營之相關權利」,提告請求返還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2月間支付的383萬餘元顧問報酬;更一審時,更追加請求再給付611萬餘元本息,也就是曹林美玉所收受的995萬餘元。
高院更一審認為,鼎旺麻辣公司(一店)是林鳳珠為擴大原鼎旺小吃店的營運規模而遷址成立的公司,後來因店面不足使用,2015年8月另成立鼎旺火鍋公司(二店),一、二店的主要營業管理者都是林鳳珠,包括以陳冠伶為登記負責人的「鼎旺火鍋公司」,都是協議書所指的「鼎旺小吃店」這一主體。
更一審表示,「鼎旺」商標的使用是協議書前言所指鼎旺小吃店「一切經營範圍」,以及協議書所指「法律上權利、一切經營相關權利」所包含的範疇。曹林美玉的兒子向智財局搶先註冊「鼎旺」、「老鼎旺」商標後,竟聲稱陳冠伶設立鼎旺火鍋公司、開設鼎旺麻辣鍋店侵害他註冊的「鼎旺」商標,對陳女提起違反商標法的刑事告訴,更一審認為這已侵犯林鳳珠的權利。
更一審認為林鳳珠依協議書約定請求胞姊返還已拿走的995萬顧問報酬有理,判她「全部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