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用地買賣 將課所得稅

2015/08/27 09:55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明(2016)年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實施後,買賣既成道路、私人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將納入新制課徵所得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則維持免徵。

財政部說,公共設施保留地、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用地等,其持有期間與買賣後產生的收益,課徵規定並不相同。其中,被政府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在徵收及徵收前移轉,或因徵收取得的補償金,均不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公設保留地在徵收前的移轉行為,目前也未納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課稅範圍。

不過,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用地若出現買賣等移轉情形,依法目前可免徵所得稅,但卻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如以贈與方式移轉,也要課徵贈與稅,並無任何減免優惠。明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後,買賣或贈與既成道路、公共設施用地,要改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不過,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舊享有免稅。

財政部指出,取得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用地時點在2014年1月1日以前者,明年後出售,維持按房地分開課稅的舊制,即土地部分繳納增值稅,免徵所得稅;取得時點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出售時持有未滿二年,或取得日在2016年1月1日以後並出售者,一律都按新制將房地的利得合併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公共設施用地一般包括有停車場、公園、體育場所、學校及道路等,經政府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後由私人持有者,仍可自由買賣或移轉,若因此產生收益,因屬有對價或自願移轉形式,自然亦應納入課稅。

至於持有期間的稅負,財政部也提醒,公共設施保留地、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用地三者的課稅規定亦不相同。其中屬於免課地價稅者包括有無償供公眾通行的既成道路,但不包括屬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部分;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目前也免徵地價稅。至於公共設施用地如屬道路,不課徵地價稅,但若是停車場,則要課徵1%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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