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購國有非公用地 國產署鬆綁

2017/08/15 11:06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在82年7月21日以前所占用的國有地,只要償還近5年的補償金,就可出具相關證明、申請承租或購買該土地;但礙於年代久遠,證明出具不易,國有財產署因此放寬相關辦法規定,增加包括供電證明、圖資等可作為相關證明的文件。

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租用國有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所需檢附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增加公營事業機構出具的農業或水產養殖供電證明、82年7月21日前攝製的圖資,以及在82年7月21日前同樣使用國有土地,但已通過申請的鄰居,也可以作為相關證明。

據財政部統計,目前已完成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的戶數共有約17萬戶,約6.4萬公頃;而截至7月,被占用的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共約2.3萬公頃,一年可收取的補償金約10億元。

國產署表示,為輔導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國有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的民眾取得合法使用權,以增進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管理效益,因此檢討修正租賃相關規定,除原規定得檢附當地農漁會、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在82年7月21日前任職當地村里長、毗鄰土地所有權人、毗鄰土地承租人出具的證明文件外,本次增訂農業或水產養殖供電證明等證明文件種類,減少民眾陳情及異議。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