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有催收證明 債權逾期2年始列呆帳損失
2016/09/24 09:10
記者王姿琳/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若逾期2年,且經債權人催收後仍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必須保存存證函、催收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以便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呆帳損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須保存存證函、催收證明等文件,以免在申報時認列呆帳損失。(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國稅局官員說明,若是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應保存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並以該存證函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認列當年度呆帳損失。
此外,若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保存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的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年度,做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官員舉例,轄內甲公司於2012年5月銷貨予乙公司,產生新台幣100萬元應收帳款,雙方約定乙公司應於同年11月底付清貨款,但乙公司逾期2年仍未給付貨款,故甲公司於2014年12月10日,按乙公司確實的營業地址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貨款,並於同年12月18日取得送達回執。
從上述案例來看,若乙公司仍拒付該貨款,則甲公司就可以憑存證信函、送達回執,及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認列2014年度的呆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