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刑責輕 方仰寧:該修法了
2016/04/18 09:58
記者潘建志/屏東報導
最近詐騙問題受到矚目,先有台灣人在肯亞詐騙被送到大陸,引發主權之爭;後有在馬來西亞詐騙後送回台灣,全部釋放。屏東縣警察局長「方神」方仰寧17日參加全民防詐騙宣導後坦言,台灣詐欺罪的刑責真的太輕,對罪犯難有嚇阻作用。
屏東縣昨日分別在7處超商前舉辦「全民防詐騙日」宣導活動,方仰寧參加屏東市場次,和吉祥物一起向民眾宣導反詐騙,現場也演出反詐騙短劇。會後方仰寧表示,最近國人對於台灣詐騙犯的新聞爭論不休,導因是台灣詐騙犯刑責過輕。
方仰寧說他並非提倡「亂世用重典」,但詐騙刑責輕,也沒有因犯案情結輕重、是否為累犯等有明顯的刑責差異,讓犯罪者無所畏懼。如果詐騙1億元和詐騙1千元的刑責差異不大,真的很難遏止相關案件一再發生。
《刑法》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刑事人員私下表示,目前抓到的詐欺犯,大概都只會判3、4個月。
他說,詐騙集團大概有首謀、車手、提供帳戶者等分工角色,但首謀等詐騙集團頭頭,現在多在海外遙控,所以大概只能抓到跑龍套的車手或提供帳戶者,因刑責輕又能役科罰金,真的沒什麼嚇阻作用。每次看到民眾被騙光積蓄或退休金,但罪犯很快就能出來逍遙,就覺得法律真的該修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