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入公建 投資不限45%
記者彭禎伶、魏喬怡/台北報導
為了引導壽險資金投入重大公共建設或社會 福利,金管會再祭「誘因」。金管會19日宣布,將預告最新條文,准許符合一定標準的保險公司,可申請投資公建或社會逾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的45%以上,同時投資金額在5億元以下,可免事先申請。
為鼓勵壽險資金投入公建或社福,保險局從只能投資10%一路拉高到25%、35%及45%,原本去年還在保險法修正案中,准許投資公建或社福的部分可排除保險法146-1條不能出任董監的限制,即投資公建、社福可持股到45%並可指派董監,即可確保投資及營運風險,但最後立法院並沒有同意此條文。
保險局近期將預告「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開放資本適足率(RBC)符合200%、已設獨董、近一年資金運用內控無重大缺失、未被金管會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300萬元等的公司,可申請投資公共及社福事業,單一被投資對象投資上限不限其實收資本額的45%。
換句話說,也就是可以申請逾50%,甚至可以80~90%,只是保險業依舊無法指派董監事,因此依公司法無法申請100%持股。
保險局表示,主要是有些政府標案會要求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C),有些保險公司可能會持有逾50%的需求,因此決定提高投資上限的規定。
由於無法出任董監,因此保險局增列保險公司對投資過半數的公建或社福公司,必須有一定的監督及內稽控制作業,如確認對方有內稽單位及內控制度;被投資對象至少每年向保險業提供稽核報告,並同意保險公司對其進行實地查核等。
同時保險局也增開被投資對象是政府促參案,且保險業投資金額在5億元以下,及該保險業實收資本10%以下的投資案,可免事先申請,逕行投資,但要具備相關文件供保險局事後查核。
據保險局統計,若是「正宗」保險法146-5條規定的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目前保險業投資金額為447億元,但若加計政府近年標售的地上權、BOT案等,則投資金額已達1,300多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