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萌樓使用權 日日春更一審再敗訴

2015/06/24 09:53

記者林偉信/台北報導

台北市古蹟文萌樓被日日春協會做為會館,但劉姓男子4年前向原屋主買下使用權,因而鬧上法院。高院更一審認定,日日春協會與原屋主的租賃契約,未定期限且沒經公證,無「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昨判日日春敗訴、須搬離文萌樓,全案可上訴。

這起引發爭議的古蹟使用權之爭,是因位於北市歸綏街的文萌樓,日據時代至今從未進行產權登記,建物所有權狀況不明;北市府將該處核定為古蹟後,原屋主朱姓女子在2011年將使用權以330萬元賣給劉姓男子。

劉主張,他經買賣取得房屋使用權,要求日日春搬離現址;但日日春主張,前會長官秀琴向朱女租下文萌樓,做為協會的會館,基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日日春有合法使用權。

歷審都判日日春敗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文萌樓建物未經所有權登記,劉就算取得房屋的使用或處分權,但不能據此主張「排除侵害」,要求日日春搬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院,高院更一審昨再判日日春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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