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孝親竟繳高額地價稅 全因「這關係」不符自用住宅規定
2026/04/21 11:36
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然而若是已被收養後再購買房屋,並供親生父母設籍居住,這樣是否符合規定呢?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養子女與親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舉例說明,王小姐被他人收養,於出養期間與其親生父母權利義務終止,由於依法非屬直系親屬關係,因此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財稅局指出,王小姐除了無法享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外,未來出售時,也無法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也提到,若王小姐如於收養關係終止,回復與其親生父母權利義務關係後,即可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如其他要件亦與規定相符,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且未來出售該筆土地十,亦得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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