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病情投保 業者有權解約
2025/03/10 08:43
中國時報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保險時,除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瞭解投保商品的類型、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外,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之書面詢問,以避免投保後因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進而衍生消費爭議。
金管會表示,保險契約是基於最大誠信原則,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誠實告知義務,尤其是投保健康險,應該誠實告知健康狀況。
在健康險的書面詢問裡,如果有被保險人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或「近2個月有因受傷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之情形」等情形,都應該要告知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知悉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進而評估相對應的風險。
如要保人之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得於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且於契約訂立後2年內都有權利逕行解除契約。
另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惟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病,仍具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因此為避免保戶投保時有未就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據實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之情事,金管會再次提醒消費者,在投保健康保險時應誠實告知被保險人健康狀況,以避免與保險公司發生相關的理賠爭議,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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