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蓋停車場想省稅 少「1物」地價稅10‰優惠全沒了
2026/03/25 14:27
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想將名下閒置的土地用來興建停車場並提供民眾使用,這樣能否減免地價稅呢?日前屏東縣財稅局接獲民眾詢問,財稅局回應,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且設置供公共使用的停車場用地,屬於行政院核定的範圍,可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不過財稅局提醒,若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因易形成養地及規避稅負等問題,非屬行政院核定範圍,則無法適用特別稅率,仍要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符合適用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要件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每年9月22日前(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檢具停車場登記證向該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當年度即可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財稅局指出,經核准後,若查有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及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也需重新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並於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查核准後,才可繼續享有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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