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土增稅列管案件 清查起跑
記者王姿琳/台北報導
為遏止逃漏稅及維護租稅公平,台北市稅捐處表示,對於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列管土地,自即日起至3月底止辦理年度清查,如發現有再行移轉的情事,將依法追繳原記存的土增稅。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對於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列管土地,自即日起至3月底止辦理年度清查。(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影)
所謂土地增值稅,即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土地漲價總額徵收。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方式,是以土地移轉時的申報移轉現值,減去取得時的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並減除土地改良等費用,而申報移轉現值,則可以契約總價值或公告土地現值二者擇一。
至於企業或金融機構因進行公司合併、收購及分割等併購行為時,而移轉的土地所有權,可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向稅捐機關申請記存土增稅,待日後該筆土地再度移轉時,再由併購後取得土地的公司或機構,負責繳納原記存的土增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乙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合併後乙公司消滅,其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甲公司名下,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500萬元經核准記存後,稅捐處對於該記存土地會加以列管,並每年辦理清查。
官員說明,如查獲該列管土地已因買賣、贈與、信託等原因再移轉時,將對甲公司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500萬元;若僅移轉部分持分,將依移轉持分比例核算應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額。
此外,官員指出,依《企業併購法》第39條規定,公司進行收購、或105年1月8日以後進行的分割案件,以「有表決權的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的對價,並達全部對價的65%以上者,得申請記存土增稅。
惟同法第2項也規定,被收購的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於該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如果轉讓該對價取得的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65%時,就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且補繳稅款未繳清者,應由收購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