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翻修 拉高罰鍰上限

2018/05/16 11:03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15)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最受關注的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應勒令停業,罰鍰上限大幅提高至3,000萬元。

財政委員會召委曾銘宗表示,修法目的是要強化市場紀律,穩定金融市場,並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立法院院會昨(15)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為示意圖。記者許正宏/攝影

此次保險法修正案的內容,以提高罰鍰為主,除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提高最高罰鍰至3,000萬外,保經、保代業者如果不配合金管會金檢,最高罰鍰也提高到300萬元。

未領有執業證照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罰鍰上限提高至900萬。

保險業與未領有執業證照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業務往來,罰鍰上限提高至1,500萬。

保險業拒絕檢查、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等情事的罰鍰上限,也萬提高至1,800萬。

曾銘宗表示,修法以穩定金融市場、強化市場紀律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考量,與此同時,針對保險業中較小的業務缺失,賦予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限期改善的權力,以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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