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失智財產遭非法贈與、盜領...該如何討回?律師點關鍵:孩子要得長輩信任

2024/05/29 10:09
聯合新聞網/ 律師吳挺絹 
 
許多失智症患者的親屬,是在接手照顧患者,甚至在患者身故後,才驚覺「失智爸媽的財產竟然都已經被過戶(不動產)、被轉/領出(存款)、或保單變更受益人(甚至解約)了!」
 
這時候,客戶來找我做諮詢討論:「我該如何把失智父母的財產給追回來?」
父母失智財產遭非法贈與、盜領...該如何討回?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我一定會先問:「你的父/母親,有被監護宣告嗎?」
 
通常得到的答案是:「沒有」。為什麼這麼問?
 
很簡單,因為如果已經被監護宣告了,那麼在監護宣告登記的日期之後,所做的財產過戶或匯款等處理財產的行為,只要沒有監護人簽名同意,那就是無效,一定可以把錢給討回來。法院的監護宣告裁定及醫師的鑑定報告,就是你最有力的證據。
 
那如果是輔助宣告呢?
 
那麼除了法院的輔助宣告裁定公文,你還需要其他的補強證據!
 
接著我再問:「那你有帶父/母親去做過神經內科的失智症相關檢測嗎?例如:MMSE(簡易心智量表)、CDR(臨床失智症嚴重度評量表)、CASI(認知功能障礙檢查量表)?」
 
得到的回答通常有:
 
「有,可是後來就沒再繼續看診...」
 
「我不確定,之前不是我在帶父母親看醫生的...」
 
「有,我可以去找找相關資料!」
 
「雖然不是我帶去看的,但我知道有去看過神經科...」
 
如果是有去看過神經內科或精神科等相關科別的,我都會請客戶去向醫院調相關病歷紀錄。
 
因為我需要看到「是否有MMSE(簡易心智量表)、CDR(臨床失智症嚴重度評量表)、CASI(認知功能障礙檢查量表)...等診斷證明存在?」
 
而這也是法院實務上,當親屬們為失智的家人追討被不法移轉的財產時,法院比較認同的證據!
 
我們一起來看一個,實務上成功討回失智症患者財產的案件。
 
一起來瞭解一下:「法院到底看的是哪些證據?來證明失智患者,是在辨識能力不足的情況下,移轉(過戶)財產。」
 
小傑擔任房仲人員,而黃太太是他的阿姨,因為阿姨和姨丈沒有小孩,所以平常有些事情,黃太太就請小傑協助處理。黃太太察覺黃先生的記憶力及判斷能力有明顯下降的情況後(例如, 去店裡買東西,明明已經付過錢了,還是會繼續塞錢給店家...),帶黃先生去神經內科就診,並經醫生做了MMSE(簡易心智量表)、CDR(臨床失智症嚴重度評量表)、CASI(認知功能障礙檢查量表)的失智評估檢測,相關分數顯示,黃先生已有認知功能障礙。
 
沒想到黃太太竟夥同小傑,誘騙黃先生簽署授權書給黃太太,可以出售黃先生名下房產,之後就由小傑尋找到賣家。在房產出售之後,黃太太取得款項,而小傑則賺到仲介的佣金。
 
後來,黃先生的孩子(和前妻所生)發現父親的身體狀況有異(之前孩子們因為黃太太的原因,因此選擇和父親的生活保持一定的距離,大家各過各的比較自在),而黃太太也通知前妻的孩子們,她沒有辦法自行處理照顧黃先生,請孩子們也一起要接手分擔。
 
孩子們照顧父親的同時才發現,原先父親出租中的一間房子,竟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出售了!
 
在考量到父親的身體狀況之後,他們認為「房屋出售,應非父親的本意」。
 
孩子們就去詢問父親:「爸,您有請阿姨把您名下OO路的房子出售嗎?」
 
果然父親回答:「有這一回事嗎?不都是讓你阿姨幫忙收租金而已,有賣嗎?我怎麼不知道?」
 
在得到父親的答案後,孩子們透過律師的協助,開始了追討財產的法律行動:
 
第一步:孩子們先聲請監護宣告,成為父親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才能代表父親透過法院程序追討財產。
 
誘騙失智患者的財產,可能構成刑法準詐欺罪。
 
第二步:提告黃太太與小傑,刑事準詐欺罪。
 
在法院審理程序中,告訴人(要幫父親追回來財產的孩子們),會遇到的最大困難,通常是「失智症患者,在做相關法律行為時(本案中就是簽署賣房的授權書給太太時)的『當下』,認知判斷能力究竟是否正常?」。
 
而告訴人(孩子們)要能證明「父親判斷能力『不』正常,有認知障礙」,才能成功幫父親拿回財產!
 
本案中有提出哪些證據,才成功讓法院認同父親有認知障礙呢?
 
一、「在簽署授權書的日期之前(這是關鍵)」,黃先生就有做過前述的MMSE(簡易心智量表)、CDR(臨床失智症嚴重度評量表)、CASI(認知功能障礙檢查量表)的失智評估檢測病歷紀錄。並且分數顯示,判斷能力有問題。
 
二、協助黃先生做失智評估的王醫師,願意到法院作證,說明做檢測時的情況,與醫師如何判斷黃先生的認知能力有問題。
 
例如:醫生提到,其中有一項測驗是請黃先生寫出一句完整的句子,測驗前會向受測者解釋所謂完整的句子,必須要包含「主詞、動詞、受詞」,並沒有限制要寫出哪方面的句子。
 
若是受測者不理解,測驗時也不會舉出例句給受測者模擬,檢驗員在評量時先向受測者解釋後,僅要求受測者寫出一段完整的句子就可以,而黃先生在經過解釋之後,仍僅能寫出自己的名字。
 
三、其他與黃先生有互動的證人,願意出庭作證說明,他們觀察到黃先生有哪些「不正常」的情況。
 
本案中,因為黃先生是榮民身份,因此有榮民服務員林小姐願意出庭作證,黃先生從某年間(簽署授權書日期之前)開始,就偶爾會忘記前一天講過的話或之前的事,因此,林小姐在訪視紀錄上,曾記載黃先生有失智現象的紀錄。
 
再者,告訴人們也要證明被告,也就是黃太太和小傑,對於黃先生失智的情況是清楚的,並且利用黃先生的病情,誘騙他簽署賣房的授權書。
 
本案中,因為是黃太太及小傑陪同就醫,並且醫療紀錄中有記載,因此病歷紀錄就是一個證據。
 
因此,本案成為「少數」失智症患者,在患者被騙財產時,沒有被監護宣告的情況下,家屬之後還能成功透過法院程序,將被告定罪,並且透過協商,將賣房的錢返還給失智症患者的案例。
 
而如果被告(有的案例,是失智症患者被拐騙,贈與房產給親屬、或是匯款給親屬,甚至女朋友...)不願意透過協商的方式返還財產,那就只能另透過民事的訴訟程序,打官司把財產給取回。
 
最後筆者想分享的是,我常接到子女的諮詢,如何守住父母財產?
 
例如最近就有客戶詢問我:「吳律師,我是父親唯一的孩子,媽媽已經過世了。但父親現在70多歲了,最近交了女朋友;父親常去的往來銀行,他們有提醒我,爸爸最近常和這個女友來銀行,處理一些匯款的事。我擔心爸爸是不是有失智症狀,被這個女生騙了!我該怎麼辦?可以幫爸爸守住財產、可以強制帶爸爸去看醫生嗎?」
 
當被問到這種問題,我第一句話一定是先問:「請問你爸爸信任你嗎?因為法律上,目前爸爸是健康的完全行為能力人,你也不能逼迫爸爸去看醫生,要他願意和你一起去,而如果你平常就有在陪爸爸看其他科別的醫生,我想,多帶他去看神經內科的成功機率會比較大。」
 
「再者,目前要在爸爸同意之下,你才有辦法透過預告登記(不動產)、信託(動產或不動產)...等方式,幫你爸爸守住財產。也能先簽意定監護契約,這樣當你父親真被女友帶去登記結婚,並且後續聲請監護宣告,要成為監護人接管你父親財產的時候,你才有優先成為父親監護人的機會。但這些方法,都要『父親願意和你一起』簽訂相關契約,辦理法律程序。因此,關鍵是『你爸爸信任你嗎?』」
 
這個年代,詐騙集團很多都是放長線釣大魚,先和你培養感情,再騙你的錢了。筆者就聽過某個兒子感嘆,自己竟然還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過詐騙集團送上家門給母親的中秋月餅的案例!詐騙集團都登堂入室和各位長輩博感情了,各位子女們,要幫父母守護財產,請先記得,平時要多建立自己和父母之間的信任啊
 
參考法條:
 
刑法
 
第341條(準詐欺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
 
第75條-(未被監護宣告之失智症患者,贈與、出售財產,立遺囑的糾紛源頭)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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