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花蓮震災 勞動部祭5措施

2018/02/08 12:03

工商時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花蓮強震造成超過200人傷亡,勞動部昨(7)日提出天災臨時工作津貼等5項協助措施,包含提供災區縣市3,000人次清理受災家園的臨時工作名額、災區勞工免繳災後6個月的勞保及就保費用、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可申請傷病給付等。

勞動部五招助花蓮震災

另外,勞保局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針對災區因災害致家庭經濟有嚴重損失的勞保、就保、農保及國保被保險人,將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受災名冊主動比對,給予6個月保險費補助,民眾不需主動提出申請。而《災防法》供勞保被保險人傷病給付,優於勞保傷病給付,就是災區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而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從不能工作當日起即予照顧,放寬受理核發治療當日起的傷病給付申請,且普通傷病給付門診治療即可請領。

勞動部提出五項措施協助災區重建,包括提供災區縣市政府3,000人次清理受災家園的臨時工作名額,發給每人每小時140元臨時工作津貼,每月最高可申請176小時,可核給2萬4,640元;受災失業者可檢具無工作切結書,並備齊房屋受損、農作物受損證明或事業單位開立載明離職事由的離職證明文件,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接受推介,情況急迫時,可免附受災證明。

在勞、就保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部分,災區受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災後6個月保險費免繳,由勞保局依縣市政府所送名冊主動辦理,災區企業也可依個案向勞保局申請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緩繳。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填寫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傷病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若受災戶為已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者,在災害發生日起6個月內,可持受災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6個月。

失業災民參加勞動部所屬各分署自辦及委託辦理各類職前訓練課程,可免甄試入訓,而在職受災者參加勞動部所屬各分署自辦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各類在職訓練課程,可免負擔訓練費用;民間團體提出的培力就業計畫中若僱用災區民眾,勞動部將補助用人費用、其他費用跟陪伴輔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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