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列報費用 限必要支出 

2026/09/10 09:20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賣房時所支付費用,未必能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只有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才能從交易所得中減除。
 
舉例來說,若已與房仲簽訂專任委託,卻在契約期間改由其他房仲出售,支付原房仲違約金,即使這筆錢是在賣房過程中產生,也不能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為必要費用扣除。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房屋及土地,計算交易所得時,是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地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再以所得額依適用稅率計算房地合一稅。
 
不過並非所有賣房相關支出,就都能拿來列為費用、降低房地合一稅。依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換約費等,因與當次房地移轉直接相關,可列為費用減除。
 
至於屋主因違反與房仲簽訂的專任委託契約,而另外支付的違約金,性質就不同。國稅局指出,這筆錢並不是完成房地移轉所必須支付的費用,而是屋主違反契約約定才產生,即使確實有實際支出,也不能拿來降低房地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小明(化名)在2024年11月1日與A房仲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約定至2025年1月30日止,由A公司專任銷售一筆房地。
 
但在專任委託期間,小明又於2024年12月1日與B房仲公司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最後由B公司找到買方,並在同年12月10日成功出售房地。
 
由於小明在與A公司的專任契約仍有效時,另外委託其他房仲賣房,違反專屬委任義務,因此A公司依契約要求小明支付10萬元違約金。
 
小明申報這筆不動產的房地合一稅時,實際促成房地成交的B公司仲介費,屬於移轉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可以依法減除;但支付給A公司的10萬元,是因違反專任委託契約才產生,並非出售房地通常且必要的支出,因此不得列為房地合一稅的減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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