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環評5年未開發 擬要求做環差報告
記者侯俐安、高行/台北報導
台灣水泥公司旗下的金昌礦區,日前因經濟部、環保署認定的開工時間點不同引發爭議,環署要求補辦「環境差異分析」勒令停工,台泥不服行政訴願,前天裁決勝訴、獲准復工,讓環團怒控政院「包庇財團無所不用其極」。
台灣水泥公司旗下的金昌礦區,環署要求補辦「環境差異分析」勒令停工(圖/截取自臉書台泥集團)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對裁決結果無奈,表示「尊重」,但指將修訂環評法,將來開發單位通過環評五年後未開發,就須做環差報告,最快六月完成草案,減少認定爭議。
台泥金昌礦區二○○五年啟動開發,通過礦務局用地申請、環保署重做環評、內政部開發計畫等程序,去年二月取得花蓮縣府水保施工許可後,當年九月正式開工,在開工隔月,環保署要求台泥補辦環差,並勒令停工,台泥不服,向行政院訴願會提起訴願。
環保署勒令台泥停工主要理由主要是未做環差,而是否要做環差的爭議點在開工時間的認定。按法令取得施工許可後三年未開工,就必須做環差,環保署主張台泥取得金昌礦區開工許可的時間點為二○○九年通過環評之時,而身為礦業主管機關的經濟部和核發開工許可的花蓮縣府,則認定台泥取得施工許可的時間點為去年二月,台泥不需提交環差。
過去環評法為避免環評審查後,開發單位太久沒開發,導致原本的預防對策已不符現況,明訂開發單位在通過環評審查後,若超過三年沒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證,應提出環差報告。但從中科三期到金昌礦區,多案都曾因各方對何時為「開發許可點」認定不同,流於各說各話。
地球公民基金會潘正正說,雖然環評法確實有缺陷、根本問題仍應從修法解決,但過去行政法院仍有對於如何認定開發許可做出判決,然而這次金昌礦區案,究竟是金昌礦區獲得水保施工許可、礦場登記證或申報開工日,哪個算是開發許可點?
經濟部多次說法不同,訴願裁決卻猶如「一張廢紙」,完全沒解釋,只一味採取「經濟部說了算」,讓環保署在自己主管法規上被閹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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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侯俐安、高行/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