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完成建築法修正審議 周四提院會拍板

2016/02/23 10:01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22)日召開政務審查會,完成建築法修正案,決定導入民間專業機構人力,明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結構、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應由直轄市、縣(市)建管單位委託或指定第三方機關(構)、法人、學校與公會團體審查,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行政院完成建築法修正審議,周四提院會拍板。(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影)

2月6日南台震災後建築工程審勘問題引發各界關注,行政院長張善政指示儘速檢討建築法相關制度,列為本會期最優先法案,這項法案將在周四院會中拍板。政委許俊逸表示,依現行建築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進行,其餘項目由建築師、專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

另56條也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在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並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得繼續施工,並可隨時派人勘驗。但礙於各地方政府幅員、人力財力差異,以致執行管理強度不一, 因此藉這次修法強化建築工程審查勘驗機制。

許俊逸表示,這次修法對建築師、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結構、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的第三方機關(構)、法人、學校與公會團體審查。至施工中及申報竣工時,針對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增訂應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才可繼續施工; 同時增列建築物竣工的查驗機制,均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機關(構)、法人、學校與公會團體辦理。

許俊逸強調,期借助民間專業能力,提升建築管理效能。而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基於建築安全及社會成本考量,內政部將邀集相關機關、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等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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