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涉慶富案 顧:不排除約詢蔡慶年
2017/11/16 09:49
彭禎伶/台北報導
慶富承包國防部獵雷艦建造案,之後卻爆出詐貸及無法還款等情事,顧立雄先前在立院承諾對慶富集團相關授信案都要進行金檢,其中205億元獵雷艦聯貸案,主辦行一銀的金檢已完成,但因為金管會對金融機構或負責人進行懲處前,都會請對方陳述意見,最後才會公布懲處方式。
一銀涉慶富案顧立雄表示,不排除約詢蔡慶年。(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先前顧立雄表示,一銀主辦獵雷艦聯貸案主要疏失是沒有做好貸後管理,如慶富提供的供應商單據中HARBOUR STAND與L3 CAPITAL二家公司負責人簽名疑似為同一人,卻沒有質疑。
且一銀明知獵雷艦主要供應是美國洛克西德馬丁(LM)與義大利的Intermarine,但慶富申請的撥款地點卻在香港、澳門、新加坡,還出現OCEAN KIRIN的發票卻撥款給ANTAI ZUN CAPITAL等相關疑點,一銀都沒去了解這些公司的股東結構或最終受益人,依舊正常撥款。
但這些第一線應做的貸後管理,是否都要由一銀前董事長蔡慶年以管理疏失來承擔?一銀在決定撥款是否有故意或惡意行為,如接受關說、明知不能撥貸,卻依舊決定撥貸等行為,若有明顯故意行為,極可能會遭到金管會重罰。
若金管會確定一銀作為獵雷艦聯貸主辦行,卻有重大疏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者,即可能引用銀行法61-1條,對相關人員撤職。
例如先前兆豐銀違反美國洗錢防制規定,金管會即認定兆豐銀董事長蔡友才明知有重大疏失及罰款,卻不處理且先申請退休,即在蔡友才離職後,再處以撤職的處分,此處分後5年內,蔡友才都不能任職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