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納入個人 立院今開審

2017/04/10 10:08

記者王姿琳/台北報導

為防杜企業透過利潤移轉方式,將資金保留至租稅天堂避稅,侵蝕我國稅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FC)法案已於去年完成三讀並經總統公布實施;至於個人部分,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0)日將審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預計可順利通過,並和企業CFC同步上路。

反避稅條款納入個人,立院今開審(好房資料中心)

財政部表示,由於跨國投資人多藉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進行租稅規畫,在OECD與G20呼籲下,建立反避稅制度已是全球化趨勢。

我國雖已於去年通過企業CFC制度,但考量個人也有類似情形,並為避免企業假借個人名義設立CFC規避稅負,因此參照美、日、韓等國立法案例,建立個人CFC制度。

所謂低稅負,是指企業實質稅率低於11.9%的國家或地區。

依據政院版草案,只要符合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其關係人,以直接或間接持有方式,持有設立於上述地區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有重大影響力,並於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者,就適用個人CFC課稅規定。

財政部指出,落入個人CFC課稅規定中的個人股東,須就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若兩者合計後低於新台幣100萬元,則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若CFC發生虧損,如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10年內,自該CFC盈餘中扣除;此外,個人股東如於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合規申報,則可依照規定減除,避免重複課稅。

至於何時上路?財政部表示,考量到反避稅制度的施行,仍須視兩岸租稅協定及國際間共同參準則(CRS)實行狀況而定,同時也須完成子法規的規畫與落實宣導,也就是說,在上述3項要件未完備之前,企業CFC與個人CFC不會立即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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