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兩年在台有住所 國人遺有海外財產併入遺產
2026/01/05 09:23
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後,若遺有中華民國「境外」財產,也應併入遺產內,計算課徵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與境外的全部遺產,依法課徵遺產稅。
官員解釋,我國遺贈稅法是「屬人」兼「屬地」主義,若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財產所在地無論是在境內或境外,均應課徵遺產稅。
隨著資產配置國際化,國人常透過境外投資累積財富,可能是投資海外股票,或是在海外工作時購置海外置產,這也讓被繼承人在死亡後的遺產稅申報更為複雜。
台北國稅局指出,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主要是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已在境內居留超過365天者。
但同時也有例外,接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在死亡日前兩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其死亡時遺有境內財產1,000萬元與美國財產折合新台幣8,000萬元。依規定,納稅人應將美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即以遺產總額9,000萬元在陳先生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若被繼承人的美國遺產已依美國法律繳納該國遺產稅,可由納稅人提出美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從其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可超過因加計被繼承人美國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國稅局呼籲,「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與非居住者在遺產稅課稅範圍、扣除額項目及申報管轄單位都有不同,民眾若有繼承境外財產時,應詳加瞭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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