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又要多報稅?財政部公布114年度出售房屋交易所得標準

2026/03/04 19:15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於去年初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有較多政策變動,包括獲利率調升、並將105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高單價小豪宅納入列管、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調高、六都與新竹之外地區的豪宅總成交金額門檻也調升。而今(4)日財政部公布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高價宅門檻維持113年度標準,獲利率也沒變,不過考量地區經濟發展程度與平衡,調升部分地區的所得額標準1%至5%。
 
財政部表示,我國從105年(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而個人出售的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財政部最新公布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高價宅門檻維持113年度標準,獲利率沒變,不過調升部分地區的所得額標準1%至5%。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屋,應依實際交易金額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無法證明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114年度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114年度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與113年度相同: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而未達上述「一定金額門檻」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率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4年度考量部分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及與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的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例如台北市由房屋評定現值的45%~48%調升為47%~50%,新北市最高也調升至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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