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袋地承租人 出路解套
2013/10/29 10:16
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秘陳秀琴昨(28)日表示,近期修訂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放寬國有地袋地承租人,可申請鄰近國有地通行權。所謂「袋地」,意思是指該筆土地沒有鄰接道路,導致沒有或不足以正常通行的土地。
「袋地」,是指該筆土地沒有鄰接道路,導致沒有或不足以正常通行的土地。過去只有私有袋地,才可向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請通路權,近期擴大申請對象,不再只限私有地所有人。(擷取自維基百科)
根據民法第787條,袋地的所有權人,可在通行必要範圍內,選擇對周圍地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申請道路通行權,並需對通行地支付償金。
陳秀琴表示,國產署曾在2010年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私有袋地通行作業要點」,執行至今約三年,這次針對實務問題修訂法規。
國產署修正公布「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陳秀琴指出,過去只有私有袋地,才可向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請通路權,但後來發現國有地承租人也會面臨袋地問題,所以擴大可申請對象,不再只限私有地所有人。
此外,陳秀琴表示,根據之前規範,國有非公用土地遇到民眾申請通行權時,如果該土地已有使用權人,必須要使用權人拋棄部分承租權,才可同意通行。
由於該作法容易產生爭議、訴訟,連帶修正只需要同意即可。
在通行權的償金部分,陳秀琴說明,過去是申報地價5%,五年徵收一次,但由於作業複雜,且土地提供後無法另作開發利用,決定改採一次性收取50年或60年償金。如果期間未滿前不再要求通行,國產署也會把剩餘償金無息退還。
陳秀琴補充,由於袋地情形特殊,申請後是否允許通行,必須個案現場勘查。
如果是所有權人自行分割或出售形成袋地,或國產署已有開發計畫,則難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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