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贈與免稅後「呼攏」國稅局...5年內違規增建要追繳!

2022/05/05 16:33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若經過核定免徵贈與稅的農業用地,如在5年列管期間內變更為其他用途,如停車場、回填土石等,又未依農業主管機關通知恢復作農業使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將依法應追繳贈與稅;就有民眾有經過核定免徵贈與稅的農業用地,但卻在五年列管期間違規使用,遭追繳增與稅數十萬元。
 
台北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相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規定期限內已恢復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者,將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在此限。
 

 

經過核定免徵贈與稅的農業用地,如在5年列管期間內變更為其他用途,如停車場、回填土石等,又未依農業主管機關通知恢復作農業使用,將依法應追繳贈與稅。示意圖/台南市政府

 

 
台北國稅局說明,陳先生於2017年10月間將其所有、坐落在宜蘭縣員山鄉的土地贈與其子女,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查符合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883萬餘元,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陳先生的子女受贈日起列管5年。
 
台北國稅局表示,但是在列管期間內,農業主管機關於今(2022)年1月通報上述案件的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增建建物及鋪設地磚等設施,經該農業主管機關發函限期回復原狀,陳先生未依限期回復原狀及作農業使用,依規定應追繳贈與稅66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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