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鮮、影音 不適用7天鑑賞期

2015/06/03 09:36

記者周思宇/台北報導

防奧客!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明定行政院可視產品特性,公告排除不適合7天鑑賞期的商品,例如易腐壞的生鮮食品、可複製的影音商品或APP等。

現行《消保法》規定,民眾經由網購、郵購或電視購物享有7天鑑賞期,若不願買受、收受商品,7日內可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視產品特性 訂排除條款不過,朝野立委認為,此規定恐遭不肖人士惡意濫用,增加業者經營成本,因此修法增訂排除條款,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商品名單。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未來將參考日本、歐盟等國,將生鮮、易腐壞食品列入排除範圍內。目前定型化契約如觀光團、補習班、信用卡、人壽保險等,均由經營者單方擬定,內容常加重消費者負擔,減少企業經營者責任,甚至限制或剝奪消費者部分權利,引發消費糾紛。

為此,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可選擇特定行業,擬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經令其改正而未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要求而不改正者,則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若消費者因定型化契約爭議與企業對簿公堂,常無法舉證企業違法而吃悶虧,修法增訂如企業主張自身符合消保法規定,須負舉證責任。黑心商品 提高賠償上限近年黑心商品頻傳,讓消費者人心惶惶。

三讀條文並提高現行損害賠償上限,若業者故意造成損害,消費者得請求5倍以下的賠償金;若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賠償金;若損害屬過失,得請求1倍以下賠償金。修法同時放寬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的條件。

現行規定,消保團體須設立3年以上,社員人數達500以上或登記財產資本額達1000萬以上才可提訴訟;新法則取消人數及登記財產限制,只消設立2年以上即可。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