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2.0新制 「2月底持有人」才是納稅義務人
2026/05/15 08:30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113年7月1日房屋稅2.0正式上路後,房屋稅的納稅基準日也有了明確規範。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依照新制規定,每年2月底(28日或29日)登記在冊的房屋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若民眾在2月1日買屋、3月1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3月31日交屋,當年4月收到的房屋稅單,納稅義務人仍會是原屋主,也就是賣方。即便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買方也不必擔心因賣方未繳房屋稅,影響自身權益。
稅單為何不拆兩張?實務上這樣分算
鄭文在指出,房屋稅的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隔年6月30日,繳納期間則為5月1日至5月30日。由於房屋稅只會核發一張稅單,因此實務上在交屋時,通常會由承辦地政士協助按比例分算。
以全年房屋稅1萬2000元為例,若買方在4月1日後開始持有房屋至6月30日,等於需負擔3個月稅額,也就是3000元。這筆費用通常會在交屋時由買方補貼給賣方,再由賣方負責繳納整年度房屋稅。
不少買方也疑惑,政府為何不直接拆成兩張稅單,分別由賣方與買方繳納?鄭文在表示,雖然這樣看似公平,但現行制度仍是以納稅基準日認定納稅義務人,因此只會由原屋主收到稅單。
想適用自住1%稅率 必須在每年3月22日前提出申請
除了納稅義務人問題外,買方還需特別留意房屋稅率資格。若符合「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條件,也就是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住宅,最低可適用房屋現值1%稅率,但必須於每年3月22日前提出申請,否則需等到次年才能適用。
此外,自住房屋若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內,且無出租、營業用途,並辦妥戶籍登記,則可適用1.2%自住稅率;其餘非自住房屋,稅率則落在2%至4.8%。
鄭文在提醒,近期房屋買賣案件要特別注意房屋稅分算方向,曾有地政士仍沿用舊制,誤由賣方補貼9個月房屋稅給買方,結果等於多替買方繳了一整年房屋稅。所幸賣方收到稅單後及時發現並通知買方,才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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