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 稅法優惠別浪費

2018/01/22 11:41

記者蔡孟妤/高雄報導

高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許多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民眾,只知土地被規劃並將被徵收,不知道可節稅,其實公共設施保留地持有期間,不但地價稅可減免,移轉買賣也免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持有期間,不但地價稅可減免,移轉也免徵土地增值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市稅捐處說,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視情況將設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站、停車場、學校、市場、醫療衛生機關用地等。

這些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前,使用受到很大限制,因此為彌補使用受限,土地稅法給予優惠,但地主常因對法令不熟,導致節稅效果不彰。

高市稅捐處表示,公設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按6%計徵地價稅;當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按2%計徵地價稅;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沒有任何使用,免徵地價稅。若尚未被徵收前就移轉買賣,也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