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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買賣要課奢侈稅 連「交換」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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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車位持有2年內移轉符合奢侈稅課徵範圍,這項規範也適用於「車位交換」,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與他人交換特種勞務者,銷售價格以時價從高認定。在奢侈稅實務上,相較房屋交換,「車位交換」更為常見,國稅局便提醒,除非車位持有超過2年,否則一旦有交換行為就須申報奢侈稅。

車位交換也得申報奢侈稅,只是不同案例解法不同。(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信義18号機械停車位。(圖/蔡佩蓉)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出「車位交換」遭課徵奢侈稅的1件案例,民眾A在2013年1月向建商購買價格100萬元的停車位,因後來發現停車位使用不便,於是在2014年4月向附近鄰居B,交換價格為80萬元的停車位。A誤以為不用申報奢侈稅,遭國稅局查稅發現持有未滿2年移轉,須按照10%稅率補徵10萬元奢侈稅,並遭罰2.5萬元。

而該筆案例特別的是,鄰居B因他原本持有的車位價格為80萬元,並持有未滿1年移轉,B有如實向國稅局申報,但卻是以80萬元的15%稅率申報,不過,國稅局指出,若依照奢侈稅第25條規範「與他人交換特種勞務,須從高認定」,換句話說,B的申報方式須按照A的價格100萬元課徵15%,總共15萬元。

國稅局萬華稽徵所官員指出,舉凡任何交換案例,奢侈稅課徵方式都是「從高認定」,以上例來解釋,即便A已經持有車位超過2年,不需繳納奢侈稅,但B若還在奢侈稅課徵期間內,還是得依照A的車位價格100萬元申報奢侈稅。

該名官員表示,車位交換案例較為複雜,包含大車位換小車位,權力範圍不同課徵方式也不同,又例如同一棟社區若只是車位編號交換,就沒有奢侈稅問題。他也建議,民眾交換車位時,若有任何疑問最好與戶籍地的國稅局稽徵所咨詢,以免移轉後才發現需繳納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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